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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廈門某公司訴稱,該公司是生產、銷售砂輪切片的專業(yè)廠家之一。2003年5月,原告享有的某商標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并取得了《商標注冊證》。但是近年來,原告發(fā)現(xiàn)其生產的砂輪切割片在天津市場銷售減少,認為市場上充斥假冒偽劣商品。2012年3月31日,被告陳女士在其經(jīng)營場所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權的砂輪切割片,此行為經(jīng)公證處進行保全證據(jù)公證。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假冒偽劣砂輪切割片質量低劣,為維護原告及其用戶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其商標的切割片,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萬元,以及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4千余元。
被告陳女士辯稱,其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曾有小販上門推銷該品牌砂輪切割片,五金店里就進了3盒樣品,進貨價格是每盒12.5元。陳女士不知道所售砂輪切割片是不是正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陳女士銷售了被控侵權的砂輪切割片。經(jīng)原告辨認,陳女士所銷售產品的特征與原告產品的特征有明顯的區(qū)別,被告所銷售的砂輪切割片系假冒產品。在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原告商標的產品,并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對于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的具體數(shù)額,因原告并未向法院證明其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無證據(jù)證明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情節(jié)和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各項費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確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500元,并判決被告陳女士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原告廈門某公司注冊商標的砂輪切割片,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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